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曾用名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彝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四川省西昌市**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1日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案件后,本院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2019年2月10日20时许孙某某因讨要民工工资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在西昌市西溪乡西溪街口相遇,二人因民工工资引发纠纷。后沙某某以孙某某于2018年9月在石家庄务工期间非礼其妻子硬某某为由,伙同在场亲戚对孙某某进行殴打。沙某某用拳头将受害人孙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用脚踢打,硬某某在受害人倒地后也参与殴打。孙某某被打伤后到凉山州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伤情为:头部损伤、左眼睑挫伤、球膜下出血、左眼睑裂伤伴左上泪小管断裂。经西昌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左眼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沙某某、硬某某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