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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街道**处**村**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柯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 2020年2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街**胡同**号楼**单元**号楼道内,与王某某(男,32岁,北京市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将王某某打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经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家属对王某某赔偿并获得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户籍信息、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接报案经过、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北京市昌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有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且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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