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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桓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522********13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12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1212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并核实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于2020年10月11日16时许,驾驶自己的辽E1299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E009B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铁粉(实载39140kg,核载33300kg)由桓仁满族自治县****镇驶往吉林省临江市。行至****镇****村路段(集本线140km200m,经鉴定制动前行驶速度为47km/h)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且越道路中心单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李某某驾驶由对向车道正驶回原车道的辽ECS080号轿车(经鉴定制动前行驶速度为54km/h)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失血性休克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沙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抢劫伤者,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不起诉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嗣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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