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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区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9********,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现住滨城区**路**路**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8时50分,被害人严某某至滨城区**路**路大学文化创意城**拉面店吃早饭时,将黑色苹果x手机放置于店内西侧南数第三张桌上,后其点餐后换到西侧南数第四张桌上,手机仍放在原处未拿走。8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至拉面店吃饭,发现该苹果手机后认为该手机是他人遗忘物,遂其见财起意,将该手机盗走。后被害人通过监控找到沙某某后,其主动将手机归还被害人。经鉴定,该部手机价值39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于被害人报案,沙某某系被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2、户籍证明,证实沙某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严某某、梁某某。

4、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手机市场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苹果X黑色手机,内存64G,购买时间2019年1月10日,被盗日市场价值为3940元。

5、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沙某某将被害人遗忘在餐桌上的手机拿走的事实。

6、被害人严某某、梁某某的陈述,证实二人在吃饭时将手机遗忘在另一餐桌,后通过定位联系到盗窃手机男子,该男子将手机归还的事实。

7、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将被害人忘在餐桌上的手机盗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主动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已主动将盗窃手机归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其表示谅解,不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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