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女,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31948********,回族,文盲,群众,济南市市中区**厂下岗职工,住济南市槐荫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地济南市**庄**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30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6日,因***村拆迁要求村民自行清理土地上的地上物,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婆婆米某某(已去世)置换的土地上的树木进行砍伐,并以13500元的价格出售。经工作人员测算,现场采伐林木42株,测算蓄积量为28.6217立方米。
2019年5月30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滥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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