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住陕西省西安市紫薇田园都市**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6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3日被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华侨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在其前男友孙某某(另案处理)的诱骗下,于2004年7月到广西来宾市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同年9月开始,其以在来宾市做红酒生意等为由,相继将谢某某、牛某某、欧某某、严某某等人骗到来宾市,并发展其为直接下线从事传销活动。在沙某某的指导和帮助下,谢某某、严某某等人又迅速发展各自的下线成员,至2005年9月沙某某升至高级业务员级别,随后,沙某某转移到南宁市,并通过电话等方式遥控伞下体系运作。在传销体系中沙某某负责给下线人员发工资及收取部分下线人员上缴的申购款。至2006年1月份沙某某非法获利一百七十多万元。谢某某积极发展下线人员,非法获利一百多万元。案发后,沙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249000元;谢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77500元。
本院认为,沙某某的上述行为,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扣押沙某某人民币1249000元由来宾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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