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派出所集体户口**组,现住长春市**区**街**花园**期**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海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系**江水域禁渔期间,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王某某在德惠市**河水域违规使用网目小于2.6厘米的挂网在河中捕鱼5.27市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海涛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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