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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集体户口**组,现住长春市******花园******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海涛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7月31日系**江水域禁渔期间,2020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王某某在德惠市**河水域违规使用网目小于2.6厘米的挂网在河中捕鱼5.27市斤。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经本院批准,决定对王海涛不起诉。

     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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