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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81********,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北京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区***楼***号,现住本市东城区***东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2020年6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3月29日至2020年4月12日、2020年6月10日至2020年6月24日)。

经本院审查查明

牛某某(另案处理)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被不起诉人沙某某在明知牛某某(另案处理)可能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的情况下,依然按照牛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担任融***、惠***、通***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且提供个人名下的银行卡交由牛某某(另案处理)使用,为牛某某(另案处理)从事非法资金结算业务起到了部分帮助作用。

本院认为,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某不起诉。

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手机两部、农业银行卡一张依法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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