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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某甲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禄检二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沙某甲,男,193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3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号,现住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村委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禄劝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禄劝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沙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沙某甲的弟弟沙某乙去世后,沙某甲将沙某乙的一支火药枪拿回家中,2020年4月15日,禄劝公安局撒营盘派出所民警在禄劝县**村委会**组**号沙某甲卧室内查获一支火药枪,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枪支构成枪支,沙某甲对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照片;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沙某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系年满83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也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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