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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雅县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290119XXXXXX69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阿拉尔市XX路XX号XX区XXX栋X号,住新疆阿拉尔市某某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沙雅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7时02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新NX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沙雅县某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某某路102公里处时因驶过路中间沙包发生侧翻,造成车辆损坏,同车人员艾某某(妻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等候交警处理,系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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