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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沙雅县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00119******141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某某小区某某苑*栋楼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沙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新C*****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沙雅县哈德墩镇三角区大门口倒车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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