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沙雅县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雅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喻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92419XXXXXX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新疆沙雅县某某镇某某场XXX号,住新疆沙雅县某某镇某某区XX栋XX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被沙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在沙雅县某某小区附近重庆小面吃饭时饮酒。当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饮酒后驾驶新NXXXXX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沙雅县某某镇景观河情人桥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喻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喻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