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沙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韩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22时30分许,韩某某酒后驾驶新N-XXXXX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XXX街驶入XX路,沿XX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XX路XX镇XX村小学前道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8】毒检字第8187号鉴定意见结论:韩某某血液中检测酒精含量为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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