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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注册资本:6000万元,成立日期:2014年3月27日。

本案由石家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8日,被不起诉人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县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旅游项目开发协议》,双方合作在**县**村共同建设大型水上游乐园项目。2014年8月,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村村南、**河南岸北侧区域的林地内进行施工,2015年6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占用林地共12.85亩。2017年5月,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再次施工建设该项目,2017年9月,经张家口鼎盛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项目占用林地共42.9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占用的林地面积较小、占地情况较为特殊、占地项目也系涉及村民民生的重大项目,根据中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保护非公经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文件及办案精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河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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