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河北某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定检四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33********,住所地:定州市**镇**村。

诉讼代表人寇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某某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院于2020年2月12日、4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定州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6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6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2016年7月,何某某在担任河北禾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张某某在担任定州市东亭镇东亭社区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与定州市东亭镇东亭社区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两委会和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大会形成决议,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占用东亭社区村西集体土地建设生态园、动植物园。经相关部门鉴定,生态园占用耕地面积32.98亩;动植物园占用耕地面积66.84亩,耕地耕作层遭到严重破坏。后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将生态园非法占用土地退还定州市东亭社区村民委员会,并缴纳了全部罚款,所建建筑物等设施被国土资源局没收。2019年4月27日、5月8日定州市东亭镇东亭社区村民委员会、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取得涉案土地建设用地审批卡,2019年8月21日取得了涉案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本院认为,河北某某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地罪,但河北某某有限公司作为民营企业与定州市东亭镇东亭社区村民委员会在开发农村旅游项目时经过审批,目前已取得土地建设用地审批卡,完善了用地手续,为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单位河北某某有限公司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