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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治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治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治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1969********,藏族,不识字,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1日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我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2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16日治多县公安局第一次重报。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41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9年3月29日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在治多县****对面的一家商店内购物时,发现货架上摆放的衬裤上放有一个钱包,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发现次钱包后使用秘密手段下将被害人昂某某的钱包盗走,将其放至家中的卧室内,我局民警在2019年4月1日将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在治多县*****对面的人行道上抓获,并在被不起诉人治某某的供述下将其藏于家中的钱包退回,追回的钱包中装有现金7101元人民币,身份证两张,社保卡三张,银行卡一张。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在治多县**服饰店购物时,发现商店内衣物处理摊上有一个棕色带花纹的钱包,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将钱包拿上后,将钱包半揣在怀里(半个钱包及带子露在外面)在店门口等了一会儿后将钱包带回自己家中,放在自己卧室床上的枕头下,治多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不起诉人治某某,于2019年4月1日通过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后将其带回公安局后,被不起诉人治某某在家中将钱包(包内有现金7101元人民币)上交给公安局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受案登记表一份、立案决定书一份、到案经过一份、传唤证一份、被不起诉人治某某人员基本信息一份、被不起诉人治某某涉案记录一份、搜查笔录一份、扣押决定书一份、发还清单一份、被害人昂某某出具的谅解书一份

   2.证人证言:证人永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昂某某陈述 ;

   4.被不起诉人治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某某不起诉。

涉案款物(钱包)已返还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治多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治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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