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围检刑一部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田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05********0035,满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镇**村**组**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1时许,孟某某(另案处罚)和吕某某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山湾子乡山湾子街好未来快餐店吃饭,饭后因二人拒绝结账,先后与饭店老板、在饭店就餐的田某某、毛某某发生口角后离开。大约二十分钟后,孟某某伙同池某某(另案处罚)再次回到饭店,孟某某、池某某对田某某进行殴打,孟某某持啤酒瓶击打田某某头部、毛某某(另案处罚)上前阻止,双方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毛某某、田某某、孟某某、池某某均受伤。经围场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毛某某、田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池某某、孟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田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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