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83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5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及曹某某受寿光市营里镇政府安排在清理平整王某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砂场过程中,误认为拆除地上设备后剩下的安装洗砂设备的底座、三个铁皮柜子等物品是废弃物,将上述物品用破碎锤破坏后卖掉。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4800元。案发前,丁某某、曹某某各赔偿王某某3.5万元并得到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丁培涛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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