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乔春波)(公开版)_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县**镇**街**号,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段**家属院**单元**楼**户,无业。2019年12月16日因犯失火罪被宝鸡市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汪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不起诉人乔某某,承诺给乔某某好处,让乔某某给其办理银行卡。2020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乔某某给汪某某在宝鸡市渭滨区**路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汪某某将该卡卖给“老王”(另案处理),经查,该张银行卡因涉嫌电信诈骗被公安机关冻结,该卡的交易流水达1017868.59元。

本院认为,乔某某虽客观上贩卖本人真实银行卡,但主观上没有帮助他人犯罪的故意,主客观不一致,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乔某某不起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