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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乔贵国)(公开版)_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曾用名乔某乙,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辽宁省阜蒙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农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0年7月25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30日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乔某甲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不予批准逮捕。当日阜蒙县公安局对乔某甲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阜新市人民检察院以乔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批准逮捕。次日由阜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阜新市看守所。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5日、2019年8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伙同赵某甲、徐某某、乔某甲、程某某、白某某在阜蒙县旧庙镇梁北村欲承包梁北村二组集体所属的北沟,**组**赵某甲告诉邓某某**组村民想把北沟以三万多元的价格对外承包,邓某某告诉赵某甲他想承包,并拿三万八千多元现金以**组村民每口人200 元的标准给村民发钱,派赵某甲帮其给村民做工作,邓某某承诺赵某甲帮邓某某承包下来北沟就为赵某甲免费提供盖房用砖作为回报,赵某甲召集二组村民开会声称北沟承包给邓某某,每口人200元的土**承包转让费,村民反对后,邓某某拿菜刀到正在开会的赵某甲家,将菜刀插在屋门口旁边的柜子上声称:“谁想分北沟是不想活了,找死”。邓某某派手下徐某某陪赵某甲利用村民害怕邓某某打击报复的心理逐一到**组村民家做工作,通过“要不要钱北沟都是邓某某的了”,“不签就让邓某某本人来找你签”等类似的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语言迫使二组村民在土**承包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领钱。二组村民自发到北沟想通过现场将北沟分到二组村民个人手中的方式以阻止邓某某承包北沟,邓某某知道后驾车带白某某上山赤裸上身手持镐把殴打、辱骂、驱赶村民,将赵某甲手打伤,肿了数天,邓某某使用镐把想殴打李某甲头部,被李某甲用手里干活用的铁锹挡住后跑掉,邓某某伙同手下白某某半夜多次到公开反对邓某某承包北沟的王某某家侮辱、威胁、恐吓,声称要将王某某的腿打断,致使王某某很久不敢回家。最终**组集体所属的北沟土**被邓某某强行承包。邓某某承包下北沟后雇佣钩机开始平整北沟的土**,并雇佣乔某甲、程某某在现场看管钩机工作,并按照邓某某的意思为其指挥钩机司机将北沟内种植的树木和开荒**全部铲除掩埋或拖走,而且邓某某为了扩大北沟的面积,指使乔某甲和程某某在现场将北沟紧邻的周边村民的耕**和回牛**不同程度的钩毁,达到填埋、平整、扩大北沟使用面积的目的。其中,赵某甲被毁坏一亩半**,**上种植的黄豆已经生长高度约1尺,300米长2米宽的口粮**,300棵左右杨树;赵某乙被毁坏5分口粮田、15米长4米宽的回牛**;赵丙某被毁坏3分**,**上种植了农作物江豆,损失约800元;赵某丁被毁坏了半亩开荒**;某某军被毁坏了30米长2米宽的回牛**;韩某某被毁坏了三四分回牛**;李某乙被毁坏了一亩二三分**;赵某丙被毁坏了一亩多**;周某甲被毁坏了6米长5米宽的**;周某乙被毁坏了30米长7米宽的**,**上种植了约200棵绿豆苗;李某丙被毁坏了约八分**;李某丁被毁坏了约3分**;赵丙某被毁坏了约3亩**;秦某某被毁坏了约八十棵三年生杨树;某某甲被毁坏了约2分**;赵某丁被毁坏了约二分回牛**;李某戊被毁坏了十二三米长四米多宽的**;赵某戊被毀坏了约5分**;某某乙被毁坏了约8分**,200多棵杨树;李某己被毁坏了一亩多**;姜某某被毁坏了十米长一米宽的回牛**;孙某某被毁坏了约3分**;杨某某被毁坏了约十四五米长一米宽的**;莫某某被毁坏了约2分**;贾某某被毀坏了约三四分回牛**;付某某被毁坏了约三四分回牛**;赵戊某被毁坏了15米长4米宽的耕**。大部分村民由于害怕被以邓某某为首的黑恶势力报复均选择忍气吞声,赵某甲找村里说理后,当天晚上邓某某带领乔某甲踹开赵某甲的家门,强行闯入赵某甲的家,赵某甲的妻子想打电话报警,被邓某某抢夺下来后摔在炕上,将手机屏当场摔碎并说了很多威胁性、恐吓性的语言来侮辱赵某甲和家人,最后除了为赵某甲开荒**和**上树苗做6000元赔偿外,其余百姓均未获得任何赔偿,当**老百姓怨声载道,敢怒不敢言。

本院认为,邓某某为达到承包北沟的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多人接受承包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乔某甲伙同邓某某到村民家中进行恐吓,起到帮助作用,是共同犯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乔某甲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理由如下:

强迫交易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案发时间为2008年3、4月份,至今已经过五年。

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10年7月23日对乔某甲立案侦查。之后对乔某甲采取了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满至2018年10月24日乔某甲再次被刑事拘留,未见乔某甲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未见乔某甲存在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乔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乔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8日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前)》: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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