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习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永吉县岔路河镇圣和医院门前时,因操作车辆不当摔倒,习某某及乘车的被害人卢某某受伤,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永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10月16日习某某再次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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