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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永力)(公开版)_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公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于**,男性,1970年4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经理,户籍地辽宁省**。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系**负责人。2014年1月,于**在其公司与**公司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一组**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210**,发票号码:030**,开具金额:99145.3元,税额:16854.7元。于**将该组发票交予财务人员提交税务机关认证并抵扣税款,后被税务机关核查发现。现该公司已补交税款及罚款。

本院认为,于**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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