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蒙阴县**超市负责人,住蒙阴县**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从临沂市**澡巾大世界购进标注有河南“飘安”牌一次性口罩3000片,后在其经营的**超市内出售,经营数额约700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行为达不到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所需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入罪条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金额也达不到其他犯罪的定罪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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