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9日,任某某、李某某夫妇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电力捕鱼渔具,在**河**段从事捕捞作业,睢阳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后,认为任某某、李灵芝夫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3月27日任某某、李某某夫妇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同妻子李某某(已不起诉)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电力捕鱼渔具,在**河**段捕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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