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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任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3198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古宋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意见书认定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19日,任某某、李某某夫妇在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电力捕鱼渔具,在**河**段从事捕捞作业,睢阳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后,认为任某某、李灵芝夫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3月27日任某某、李某某夫妇投案自首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同妻子李某某(已不起诉)在禁渔期内使用国家禁用的电力捕鱼渔具,在**河**段捕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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