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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任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县,住**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受叶某乐(另案处理)邀请在其与叶某波(另案处理)合伙开设在叶某波经营的天香园茶楼二楼的一个庄宝的赌场帮庄家管注,庄家支付几百元至一千元不等费用给任某某,同时任某某还从参赌人员所赢赌资内抽取5%水钱,庄家分得2.5%,赌场老板分得2.5%,叶某波和叶某乐在赌场抽头渔利约七八千元。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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