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西省闻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任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994年6、7月份,涉嫌盗掘古墓葬的郭*明到闻喜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伙同张*义、冯*良在我县桐城镇上郭村盗掘古墓葬的犯罪事实。闻喜县公安局在调查期间,张、冯二人怀恨在心,便将此事告知任*太(张*义姐夫、冯*良连襟)。任*太知道此事后,为了打击报复郭*明,一人驾车来到我县桐城镇上邱村郭*明与邱*喜、卢*成合伙经营的黄花陶瓷厂找郭,郭因害怕不敢露面,任*太便通过邱*喜和芦*成给郭*明捎话,威胁其十天内给两万元钱,不给钱就打断他的腿。郭*明因惧怕任*太对其打击报复,便委托芦*成说和此事,最终同意给任*太8000元钱了解此事。此后,任*太安排其子任某某先后几次向郭*明索要,后陆续将钱交给任*太和任某某。
本院认为,任某某的上述行为发生在1994年间,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闻喜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闻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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