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库尔勒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但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但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19年12月28日期间,在**团**镇**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本人住宅内,为他人提供5台自动麻将桌、筹码等赌具,每人每次收取3元至5元的茶水费,但某某共计获利3400元。
本院认为,但某某的上述行为,主客观都不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第二师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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