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检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住**镇**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舟曲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舟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酒后滞留在舟曲县**镇**小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监测卡点的帐篷不走,并与执勤人员发生口角。在报警后被民警带至舟曲县公安局**派出所醒酒。在醒酒期间,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言语威胁。2020年2月3日凌晨4时40分许,民警见何某某酒醉状态减轻后让其回家。当日5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其上衣口袋中藏有一把水果刀和菜刀再次来到舟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因其行为异常,进门即被民警控制。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二把刀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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