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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何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62********,汉族,高中,余干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余干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某签订了“淮盐”系列小包装在余干县的仓储配送服务协议,规定何某某负责接发、装卸、库存管理、配送、收货款并转给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3月17日,江苏省盐业集团控股的江苏苏盐井神有限公司向余干县**物流有限公司发了30吨(1500箱)食盐。何某某将其中20箱销售给其联系的客户盛某妮、盛某荣、李某辉、吴某山,价格为57-60每箱。2019年3月27日10时许,余干县盐务局联合余干县公安局在何某某的仓库查获1179箱尚未销售的食盐并先行登记保存。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其和江苏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仓储配送服务协议,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查扣的1179箱食盐应当及时返还给江苏苏盐井神有限公司。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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