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56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镇**村**组**号。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某某于2012年至2018年间,在海城市**镇**村,为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此处置自盘锦**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的废酸渣提供电力用于炼油、帮助李某某等人将炼油用的铁槽子等设备拆除卖掉、多次找人将被污染的坑中淌出的污染物用土掩盖。
本院认为,何某某的上述行为,与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何某某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何晓春,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91964102556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海城市温香镇三家子村6组13号。2018年7月22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抚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抚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不起诉人何晓春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何晓春于2012年至2018年间,在海城市温香镇三家子村,为李士义(另案处理)等人在此处置自盘锦兆龙石油化工发展有限公司获得的废酸渣提供电力用于炼油、帮助李士义等人将炼油用的铁槽子等设备拆除卖掉、多次找人将被污染的坑中淌出的污染物用土掩盖。
本院认为,何晓春的上述行为,与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在李士义等人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何晓春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晓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17日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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