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刑不诉〔2020〕****号
被不起诉人何**,**,****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族,***文化,**,现住**********。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月*日被取保候审,****年**月**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经***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至****年***月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雇佣被不起诉人何******等人成立工作室,*******,工作室成员均以挣工资形式获利。****为该工作室提供手机卡及猫池、卡池等设备,并指使何****与该工作室何****等人通过手机流量卡连接猫池、卡池等设备向他人发送推广赌博平台(六合彩、棋牌类等赌博平台)信息及链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实施的上述行为,犯罪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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