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垣检检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运城市**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现住运城市**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 8日,垣曲县公安局依法延长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2日,2019年11月19日本院因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办案中发现,运城市**会**何某某有利用职务便利,从运城鑫某某大酒店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的案件线索。
2019年11月1日,中共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将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一案移交至运城市公安局,运城市公安局于同日作出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由垣曲县公安局管辖的决定。2019年11月4日,垣曲县公安局对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
**会由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成立、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编制、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任命负责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并于2010年12月在运城市民政局注册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咨询交流、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提供服务。2017年10月**会与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机构、职能、资产财务、人员管理方面脱钩。因2016年山西省审计厅审计**会账目时提出,**会的账目要按照事业单位的标准走账及限制报销费用的要求,为了使**会接待用的烟、酒、茶叶、饭费等全部入账报销,**会***张某某和何某某等人商定,通过协会在酒店组织培训,让酒店虚开发票套取现金的办法,用于支付协会不能入账的烟、酒、茶及其他接待费用。**会***张某某派**何某某、**会负责培训的工作人员董某经过考察后,决定在运城市鑫某某大酒店组织培训,并于2016年7月27日,与运城市鑫某某大酒店签订了挂账协议书。2016年8月至2018年8月,运城市**会**何某某在与运城市鑫某某大酒店结算期间,通过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先后共25次套取现金126611元,其中51611元用于支付**会平常招待所用的烟、酒、茶叶及饭费等;其余75000元由**会**张某某送给了运城市某某监督检验所所长张某甲(张某甲犯受贿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
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利用担任运城市**会**职务便利,根据单位决定和安排,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单位无法入账的烟、酒、茶、饭费等接待费用,故何某某没有将单位财务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依法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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