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检未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朱砂镇**村,案发时居住在信宜市朱砂镇朱砂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立平、潘壮才,茂名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4月10日向信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8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精神病鉴定期),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28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与前夫杨某某登记结婚后,于2012年3月25日生育女儿即被害人杨某(女,5岁),2013年11月19日生育儿子杨某炜。因夫妻感情不和,余某某于2015年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同年12月16日信宜市人民法院以调解和好方式结案。2016年年初,余某某认识吴某深后与吴某深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11月13日生育儿子即被害人吴某华(男,殁年1岁)。2016年11月29日,余某某以经法院调解无法和好为由,再次向信宜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12月29日信宜市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余某某和杨某某离婚,并判决由余某某抚养杨某。随后,余某某带着杨某、吴某华在吴某深位于朱砂镇朱砂街吴某深的自建屋中与吴某深及吴某深家人共同生活。期间,余某某与吴某深及其家人产生矛盾。2017年12月1日,余某某与吴某深及其家人再次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余某某开始厌倦在吴某深家的生活,从而产生服毒自杀及毒死自己儿女一起离世的念头,并写下遗书。同月3日余某某在朱砂镇朱砂街的一流动商贩的摊档处购买了3小包“天下最灵”老鼠药,伺机向儿女下毒及服毒自杀,但因考虑到吴某深父母对其儿女不错而未实施。2017年12月22日,余某某与吴某深再次发生矛盾,余某某再次产生服毒自杀及毒死自己儿女一起离世的念头。2018年1月12日19时许,余某某因回想起与吴某深一起生活后的矛盾,再次萌生自杀及毒死儿女离世的念头。随即,余某某使用开水冲兑奶粉、老鼠药,分别喂给吴某华、杨某服食后,再使用开水充兑老鼠药自己服食。随后,余某某、吴某华、杨某陷入昏迷。22时许,吴某深家人发现后,将余某某、吴某华、杨某送医院救治,吴某华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某、杨某经抢救医疗后,均已康复。
经鉴定,被害人吴某华符合他人喂食含有鼠毒强成分的食物后中毒死亡,被害人杨某损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被告人余某某诊断为抑郁发作,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但经精神司法鉴定为抑郁症发作,作案时刑事责任能力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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