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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佟海龙)(公开版)_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18〕1号

被不起诉人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67********,满族,专科文化,系辽宁广安**有限公司原**,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小区**室,2017年7月20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佟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9月9日、2017年1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甲、叶某某于2014年7月在清原满族自治县南口前镇灾民仓储用房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招标中,找到被告人姜某乙(清原满族自治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赵某乙帮其招标,并承诺中标后该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被告人姜某乙指派被告人史某某帮助运作该招标事宜。被告人史某某先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抚顺红透山铜矿建筑工程公司**)、赵某(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帮其招标,并由北口前村垫付招标保证金,上述公司均承诺中标后该项目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抚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后,该项目工程由北口前村施工。被告人史某某在招投标之前联系被告人陈某某(辽宁广安**有限公司副经理),让其帮助劝退其他参加投标的公司,后被告人陈某某成功劝退参与竞标的邹某某(辽宁广安**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事后,被告人史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某35,000.00元弃标补偿款,被告人陈某某将此款给邹某某15,000.00元,另20,000.00元入辽宁广安**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姜某甲、叶某某代表北口前村给史某某招标费用50,000.00元,给抚顺中源建筑有限公司招标费用人民币3,600.00元,该工程未拨付款人民币2,887,000.00万元,现已被冻结。

本院认为,在南口前镇灾民仓储用房工程招投标期间,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一直在京治病和疗养,卷内有其自己的供述、陈某某的供述及公司出具的证明,被不起诉人佟某某事先不明知陈某某与史某某串通投标一事。同时,当时公司招投标一事均是由陈某某负责。佟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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