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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侯广军)(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濮阳县**乡***村34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9日被濮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9日,因病死亡。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5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侯某某在侯某法家中说话时,被害人侯某伟骑着电动车从侯运法家经过,听见侯某某骂自己,便与侯某某发生争执,侯某某从侯某法家堂屋里拿了一把菜刀将侯全伟砍伤,经鉴定,侯某伟的体表伤为轻伤二级;侯某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侯某某因病死亡无法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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