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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俄兵)(公开版)_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41973********,藏族,高中文化程度原迭部县******村委会支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住甘肃省迭部县******自然村**号。

本案由迭部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份,被不起诉人俄某与迭部县**乡**站**村委会主任达某某(另案处理),因迭部县汇能公司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汇能公司)建成库区蓄水,致使迭部县**乡**站**村通往**的农田道路多处坍塌,人畜无法通行,**村37户村民聚集到汇能公司要求修路补偿,但人多意见不一,协商未果,俄某与达某某、包村干部等人出面与汇能公司负责人协商。村民向村委会支书俄某、村主任达某某及包村干部提出具体补偿款意见,然后俄某、达某某及包村干部把村民意见反馈给汇能公司负责人,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馈协商后,2014年10月25日,达某某和俄某代表村民与汇能公司达成补偿45万元修路补偿款的协议。达某某和俄某商量从中截留10万元,二人便隐瞒事实真相,谎称汇能公司给村民付35万元修路补偿款,并私自制作了一份35万元的修路补偿协议书,让村民在补偿协议书上签字摁指印。2015年1月16日,汇能公司将45万修路补偿款汇入达某某名下的农业银行6228484056128******账号上。2015年1月19日,达某某将45万修路补偿款中的35万元从银行取现,其中10万元偿还之前村民修路时借的扶贫款,25万元被37户村民均分。截留的10万元,达某某分给俄某3万元,分给黑某(大)和黑某(小)各1万,自己留用5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俄某作为**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达某某(另案处理)将本村委会村民的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犯罪至立案时(2020年11月30日)已超过5年,虽然存在诉讼时效内又犯罪的情形,但两次犯罪的诉讼时效(后一次犯罪时间是2015年2月)均已超过5年的追诉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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