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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倪晓新)(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Z34号

被不起诉人倪*新,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汉族,初中,经商,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住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揭东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倪*新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被不起诉人倪*新与蔡*兰(另案处理)合作成立揭阳市**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人为倪*新、蔡*兰),公司住所位于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村,法定代表人是蔡*兰,实际控制人是倪*新,经营范围为销售燃料油(闪点≥60ºC)、润滑油;化工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该公司成立后,有从事润滑油的销售业务。

经营期间,通过被不起诉人倪*新的联系,该公司向福建省**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11吨0号车用柴油(VI)及22吨轻循环油(上述物品的价格共计人民币191880元),并于2020年1月1日上午在福建省*县提货后,将上述物品装在一辆油罐车上,当天下午五时许,该车行驶至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206国道*加油站对面的一无名停车场时,被揭阳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扣押涉案成品油。2020年1月16日,揭阳市海关缉私分局将本案移送揭阳市公安局新亨派出所处理。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涉案物品硫含量不满足标准中任何型号规格质量指标要求。闪点(闭口)结果(64 ºC),该样品属于4类易燃液体,但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经查,该公司购买涉案成品油的目的是准备用于被不起诉人倪*新自己经营的揭阳市揭东区新亨镇*材料经营部,对于用不完的,准备对外销售,盈亏由揭阳市*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经电话传唤,被不起诉人倪*新于2020年4月27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本案属单位犯罪,被不起诉人倪*新有实施非法经营的行为,由于达不到单位犯罪的起点数额,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新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 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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