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兰某某,男,生于****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701********3694,回族,甘肃省平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乡***村***社***号,现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路***4煤场巷内。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现已审查终结。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贺某某(以上二人已起诉)经商议,向他人谎称贺某某为***建筑承包商,且在***及***小区有多套顶账房,取得他人信任后,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骗取他人房屋首付款。后吴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兰某某,向兰某某谎称贺某某为***建筑商,称其名下有多套***工程顶账房,吴某某、贺某某向兰某某提供了多套虚假房源信息让其代为销售,并许诺销售每套房产给予兰某某2000元辛苦费,同时向兰某某出具书面委托书。兰某某获得房源信息后未核实贺某某名下顶账房真实情况便将吴某某、贺某某所提供房源信息分别登记在***房产中介公司、**房产中介公司、***房产中介公司代为出售,***房产中介公司另外给予兰某某每套房产4000元好处费。期间,兰某某及中介公司均未严格核实所售房产真实性,将未经核实的房源信息登记出售,并将其中五套房产出售。
1、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巩**经***房产中介、兰某某介绍,在庆阳市西峰区***酒店大厅,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面商议,同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巩某某交付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93000元,贺某某收取巩某某房款后,由吴某某给席某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款收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信息和首付金额,加盖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房产备案登记于包某某名下。
2、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席某某经***房产中介、兰某某介绍,在庆阳市西峰区***酒店大厅,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面商议,同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席某某交付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61145元,贺某某收取席某某房款后,吴某某给席某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款收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信息和首付金额,加盖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房产备案登记于李某某名下。
3、2019年1月17日,被害人赵某某经***房产中介、兰某某介绍,在庆阳市西峰区***小区***门一茶楼内,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面商议,同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赵某某交付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70739元,贺某某收取赵某某房款后,吴某某给赵某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款收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信息和首付金额,加盖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房产备案登记于赵某某名下。
4、2019年1月21日,被害人王某某经***房产中介、兰某某介绍,同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王某某交付首付款及定金共计229180元,贺某某收取王某某房款后,吴某某给王某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款收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信息和首付金额,加盖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房产备案登记于张某某下。
5、2019年2月11日,被害人董某某经***房产中介、兰某某介绍,在庆阳市西峰区***酒店大厅,由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出面商议,同犯罪嫌疑人贺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按揭购买***小区***号楼***单元***室房产,董某某交付首付款229906元,贺某某收取董某某房款后,吴某某给董某某出具一份虚假收款收据,并注明所购房号信息和首付金额,加盖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经核查,该房产备案登记于张某某名下。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巩某某等五名被害人将房屋首付款转账至犯罪嫌疑人贺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709000******银行账户,累计骗取五名被害人房款1283970元,贺某某又通过现金、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上述赃款交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贺某某参与诈骗犯罪五起,共计价值128397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兰某某既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虚构事实的故意,其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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