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宽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5221969********,汉族,文盲,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丹东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5日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东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于2019年8月26日、11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20日,柳某甲(已不起诉)将其父亲柳某乙(已死亡)用钩机已经清理好的采伐迹地租给韩某某种植人参。同时,韩某某将该地块先后转租给被不起诉人关某某、王某某(已不起诉)、于某某(已不起诉)用于种植人参。随后,柳某甲又雇佣钩机刨挖出7.5亩林地,连同上述已经清理出来的林地一同交给王某某等人种植人参。随后,王某某、于某某、关某某该地块起床种植上人参。经鉴定,王某某、关某某合伙在硼海镇上甸子村一组老闫前山17林班51-1、51-4、51-6、52-1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17.5亩,关某某在老闫前山17林班50-1、51-2、51-3、51-5、51-8小班内非法占用林地种植人参20.1亩,三人共占用林地面积种植人参37.6亩(包括柳某甲雇用钩机刨出来的7.5亩),并造成该林地原有森林植被严重毁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关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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