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56********,瑶族,半文盲,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并执行,,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贺州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准备砍伐其位于贺州市平桂区**镇**村“长冲”山场中,其与其丈夫赵某甲二十年前种植的杉树,其丈夫赵某甲到林业局申请了林木砍伐许可证。赵某甲申请采伐区域确认为贺州市平桂区**镇**村4林班28.1、30.1小班。当年7月31日采伐申请批准后,冯某某雇请其女儿赵某乙和女婿盘某某到“长冲"山场采伐林木。经鉴定:砍伐现场位于平桂区**镇**村4林班23.1,23.2小班,共有采伐区域1个点,采伐树种为杉树,设计面积为0.27公顷(即4.05亩),共采伐杉树261株,蓄积量为22.4立方米,出材量为15.7立方米。经林业局核实,冯某某采伐林木的现场位于**镇**村23.1,23.2小班,与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4林班28.1,30.1小班)的范围相邻,其所采伐的地点从2016年至2018年止,未发放过林木采伐许可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种植在自家地上的杉树申请林木砍伐许可证,主观上没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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