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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冯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4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1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金华市金********号。曾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于2013年11月29日庄某某借款200万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庄某某与冯某甲、冯某乙(系冯某甲儿子)于2016年12月9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冯某乙所有的金华市金东区**花园**幢**号排屋以200万元的价格卖给庄某某(合同约定冯某甲在六个月内归还借款可收回房屋),后因冯某甲等人无法归还欠款,庄某某与冯某乙、冯某甲于2017年9月11日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将**花园**幢**号排屋以205万元卖给庄某某,庄某某已收到房屋钥匙,但冯某甲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2017年年底,冯某甲在资金周转困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迫于催债压力,计划将**花园**幢**号排屋再次出售变现。后冯某甲隐瞒房屋已被出售的情况,与余某某商定以180万元的价格出售**花园**幢**号排屋,2018年2月3日,由冯某乙、张某某(系冯某乙妻子)与余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余某某当场支付160万元购房款,于2018年2月7日又支付20万元余款。后冯某甲将该180万用于偿还债务。

2018年4月,庄某某发现余某某已入住**花园**幢**号排屋,二人发现冯某甲将该房屋出售两次后,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4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余某某享有**花园**幢**号地产65%的所有者权益,庄某某享有**花园**幢**号地产35%的所有者权益。至案发,冯某甲已无力偿还债务。

**花园小区因多年存在办证纠纷,至2018年尚不能取得不动产初始登记。

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患因恶性淋巴瘤而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不符合起诉条件,且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冯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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