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XXXXXXXX345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河南省泌阳县XX乡XX村委XX庄,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7日14时30许,冯某某和李某某在禁渔期内在禁渔区内用电捕渔器非法捕捞水产品。
本院认为,冯某某未捕获水产品,对水产资源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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