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8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镇**。因吸毒于2020年5月1日至2000年7月31日被顺德市公安局强制戒毒3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1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吸毒于2002年12月28日至2003年6月2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强制戒毒6个月;因吸毒成瘾,于2003年1月22日至2004年12月27日被广东省劳教所劳动教养一年半,于2004年8月27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458),沿本市斗门区泰来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三家村路段交警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冯某甲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2020年8月28日,冯某甲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冯某甲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冯某甲在审查起诉期间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冯某甲不起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