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街道**村**号。2017年10月2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玉华,山东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立军,山东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3月14日分别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寿光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30日、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8年10月20日至2018年11月3日、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5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经营青岛**纺织有限公司期间,为增加公司增值税进项税额,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7月,通过他人陆续从寿光市**棉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价税合计17092986元,税额1966449.82元。
另查明:青岛**纺织有限公司是青岛市民政局福利企业,平度市国家税务局对该公司增值税应纳数额全额退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没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该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2020年1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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