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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乐)(公开版)_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柳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现住凤阳县**镇**街**队**号,系清徐县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原监事、股东。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柳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柳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到2019年7月间,犯罪嫌疑人岳某某(已逮捕)、顾庆研(已逮捕)、刘昌恒(已逮捕)等人在山西省清徐县注册、经营清徐县**汽贸有限公司、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富海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开办汽车运输公司为幌子,违规办理车辆行驶证件、道路运输证,并将部分证件予以出卖或补办,且将该三公司逐级有偿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的违法犯罪行为。2018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刘昌恒等人向顾庆研等人购买清徐县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时,按照刘昌恒的要求,担任了该公司的股东,并在清徐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其身份,予以变更登记。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入股100万元,分红18万元,但未参与经营管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担任清徐县骏业宏图汽贸有限公司股东期间,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没有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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