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绰号“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上栗县**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6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决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钟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前,被害人应某某与钟某某存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以打电话、发短信、上门等方式骚扰、侮辱、威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2019年9月5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散步后回到其位于上栗县**镇**路**号的房屋中,刚喝完酒的应某某骑摩托车随后赶到,强行进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房屋内,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殴打其头部,随后便与其发生推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迫往厨房里跑,应某某在后追赶,并持凳子砸打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用脚踹其腹部,用双手从身后抱住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欲将其摔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迫拿起附近的菜刀予以防卫,应某某则去争抢菜刀,并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压倒在地,用膝盖压住其背部,一只手掐住其后脖颈,另一只手抢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手中的菜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迫持菜刀反手朝身后砍了三四刀,将应某某头部、面部砍伤。经上栗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应某某因损伤致头部、面部及左手中指、环指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左顶骨不全性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划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刘某某为使本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且其防卫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20条之规定,刘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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