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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兴厚)(公开版)_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现居地:汶上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刘某丁伙同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已判刑)等人擅自占用汶上县**镇***村基本农田6049平方米(折合9.07亩)进行挖土、采砂。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受雇佣在砂坑望风。经济宁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受到严重破坏,道路及排灌设施损坏,丧失农作物种植条件。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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