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60********,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巷**号,系定边县**局**(已退休),系定边县**有限公司**。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雇佣赵某某等18人给定边县****有限公司(该公司挂靠盘锦****有限公司)从事打井工作,后拖欠赵某某等18人劳务工资47万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所有拖欠工资分批次还清,并取得谅解。
虽然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没有支付赵某某等人工资的行为,但根据证据材料刘某某没有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形,尽管刘某某没有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为经过劳动监察大队催告整改,但其不能支付赵某某等人的工资系被挂靠公司不能及时给其结算工程款导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榆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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