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玛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汉族,19**年*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镇**号,现住该县**号,2019年5月3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玛纳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玛纳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与新疆玛纳斯县*局签订了开发首批“**”合同,需要资金购买玉石原料及支付加工费,向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贷款500万元的申请。由于银行要求采用受托支付的方式将钱转到第三方账户上,需要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收款收条及打款凭证,为获取银行贷款,被不起诉人刘某安排张某为其伪造了5份供货合同及5张收条(郭某某、尚某、刘某、陈某某、于某某)提供给信用合作社,并提供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银行核值800余万元),同年11月16日审核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获得500万元的贷款,为期一年。刘某将500万元贷款大部分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销。2019年10月6日呼图壁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1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归还222万元贷款,同年11月16日贷款到期,同年11月22日刘某归还剩余的278万元贷款,贷款至此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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