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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刘成乾)(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6********,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位于兰陵县**镇**村西山坡上的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父母的坟墓面临政府征收,按照临沂市补偿赔偿标准,该2座坟墓迁移应当补偿费用6000余元,而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要求补偿费用15000元才同意迁移坟墓,兰陵县**镇**村村委会刘某乙等人为了不影响工程征收土地进度,于2019年5月24日支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甲补偿费用共计15000元。

本院认为,刘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且刘某甲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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